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5-08 17:16:18
2010年12月,香港居民刘村水、刘华通过广告、现场工作人员和美联物业的鼓动,与怡景中心城公司签订了关于新怡景商业中心的购铺意向书,支付定金人民币55万元;后又与刘伟宏等签订委托业务买卖合同,并向美联物业支付银行本票港币548.1万余元,约合人民币463.7万元。但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刘伟宏等既未促成保怡物业与他们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未依约返还购铺款和违约金。
2012年2月,深圳商报刊登了有关新怡景商业中心商铺未办理分割分证即流通销售,被市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属违规的报道。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开始向与刘村水有着同样遭遇的大批置业者陆续退还总计超过1亿元的购铺款项。多数置业者为早日拿回巨额购铺本金,向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作出妥协,放弃对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追讨。刘村水等因事先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分歧严重,将怡景中心城公司、刘伟宏等告上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判决: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村水、刘华购铺款55万元,连带支付违约金共计103.7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
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不服判决,指责福田区人民法院严重偏袒置业者,以“没有收到一分钱,也谈不上给置业者造成损失”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村水、刘华根据其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怡景中心城公司、刘伟宏等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将该案界定为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界定准确,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根据约定,刘村水、刘华除已向怡景中心城公司支付55万元人民币外,并在时限内按合同约定以本票形式支付了余款,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应以购铺总款518.7万元人民币为本金计算20%的利息。怡景中心城公司、刘伟宏上诉无理,应当驳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由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万余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扬权所林燕青律师接受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深圳商报2012年2月推出《1300万元买来问题商铺》的系列报道,揭开了怡景中心城违规售铺案的黑幕;在刘村水等置业者诉诸法律的15个月中,深圳商报也给予了持续关注,最终为置业者挽回了巨额损失,保障了合法权益,彰显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激浊扬清的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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