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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6-16 15:51:42

  当事人陈某和卢某于2009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借款7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为一期,自首次用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自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还款。陈某在一次还款过程中,由于用于还款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够当期还款金额,导致该账户余额被清零,故未能及时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以当事人未能及时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解除合同。

  因为送达原因,当事人陈某与卢某没有收到一审法院传票,故未能参见诉讼,被福田法院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收到判决结果后,委托我所张天虹律师提起上诉。张天虹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并结合我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一直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应该解除合同。二、上诉人违约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应该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张天虹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张天虹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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