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5-29 19:07:51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9日,深圳市保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珠海度假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水泵降噪环保工程合同》及《电梯降噪环保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珠海度假村酒店的增压水泵及主楼电梯减振降噪工程。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工程之后,被告一直以原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经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委托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李瑛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承办过程】
李瑛律师接手此事之后,首先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随后指导原告进行了证据收集。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李律师认为关于被告所主张的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不支付尾款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双方曾在争议发生之后,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给各项均已经合格。
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在珠海市香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律师提出了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水泵降噪工程尾款。
2008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水泵降噪环保工程合同》及《电梯降噪环保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珠海度假村酒店的增压水泵及主楼电梯减振降噪工程。后原告依约交付水泵降噪工程给被告使用,该工程已经检测合格,是完全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且自水泵降噪工程完工至今,被告并未对质量工程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水泵降噪工程尾款。
二、被告本就应据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的“珠环监声字【201】第0306号《监测报告》”支付原告电梯降噪工程尾款。
在珠环监声字【201】第0306号《监测报告》中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交付的工程完全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此,被告应据本监测报告支付原告电梯降噪工程尾款。
三、被告认为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的“珠环监声字【201】第0306号《监测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要求重新检测,原告出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退让一步,同意重新检测工程。
原告作为一家专门的环保科技公司,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口碑,对于自己的工程质量有着充分的自信。所以,对于被告重新检测的无理要求,原告方也表示同意,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奥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检测。2011年8月4日,深圳市奥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再次证明了原告交付的工程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深圳市奥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出具的报告真实有效,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电梯降噪工程尾款,法院不应否决该检测报告。
该检测报告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独立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作出的,其采用的检测方法、程序以及检测的内容合法有效,具备公正性、权威性。
五、涉案工程完工以达4年之久,目前该工程还处于保修阶段,根本无法还原工程完工时的状态重新检测。重新检测对原告是极其不公正的。被告三番五次要求重新检测,明显陷原告与不利,法院若支持重新检测无疑会帮助原告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我们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了香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尾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心得】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李律师及时的通知了原告,原告对李律师深表感激。本案从起诉到作出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多,从简易程序转换到普通程序,3次开庭审理,可谓是曲折离奇。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也使自己的商业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李律师帮助原告追讨工程款的行为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告的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也是一次严厉的警醒,体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