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5-29 19:13:38
2013年6月5日,本所李瑛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委采纳了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意见,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案件详情:
2008年12月5日,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种“八角不锈钢分水器”的外观设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进行了初步审查和先期公告后,于2009年11月11日授予该八角不锈钢分水器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
近年来,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与其在2008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09年8.月5日获得授权的一种“不锈钢分水器(七孔)”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认为该“八角不锈钢分水器”并不具备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出现上述情况后,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李瑛代为处理申请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相关事宜。
李瑛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我方与对方的外观设计附图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认为“八角不锈钢分水器”的后视图与“不锈钢分水器(七孔)”的俯视图对称、俯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左右视图两者完全相同,因此“八角不锈钢分水器”与“不锈钢分水器(七孔)”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综合听取李瑛律师以及对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采纳了李瑛律师的观点,宣告该“八角不锈钢分水器”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