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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7-30 11:17:51

    案件详情

  2012年11月21日,被告 杨某以回家探亲为由请假,请假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至12月11日。之后被告杨某又以“丈母娘过世”为由请假,请假日期为“2012年12月29日至明年开年。2013年3月1日,杨某工作单位某服装有限公司却以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第二目,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第六条规定即旷工为由,决定不续签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纠纷重点

  被告的代理人为本所刘凤律师。刘律师就原告所说的被告入职时间指出,杨某确认入职时间为2006年6月,而不是原告说说的2009年4月1日。经刘律师查证,原告为被告缴交社保的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2009年3月至2013年2月。法院采纳刘律师的观点,认为从2006年6月起原告就为杨某缴交社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杨某的入职时间应从2006年6月起算。针对原告提出的旷工一说,刘律师还指出杨某请假时经过原告批准的,有两张请假条作为依据。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两张杨某的请假条作为依据,与原告主张杨某无故旷工的内容自相矛盾,因此,原告主张杨某旷工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与旷工无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该违反规定的行为。

  援助结果

  法院最后确认杨某的离职原因为合同到期终止,并判决原告支付杨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154元人民币。

  刘律师不仅成功地维护了杨某的权益,让他获得了满意的补偿,而且充分发扬了“扬清击浊、尚法维权”的扬权精神,给许许多多在纠纷中陷入绝望深渊的人们找到了法律援助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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