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8-08 16:37:48
案件详情
2010年4月7日申请人黄某入职于被申请人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生产操作工,并与同年5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止。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6月29日至2010年7月20日生病住院,黄某所在单位从2012年7月1日至今未发放工资,也未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黄某于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情况
黄某是一位80后女孩,2012年6月检查出患癌后开始住院治疗。丈夫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弃她而去,母亲为照顾她也辞掉了工作,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为支付她的医疗费用已是负债累累。
仲裁理由
黄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本所张翘律师,张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黄某生病住院期间,从7月1日开始不发放工资的行为指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内容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即被告没有按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去实行,因此黄某有权利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工资、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20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期工资及医疗补助等。
仲裁结果
最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某30000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律师帮黄某向讨回的30000元虽然不足以支付治病所需费用,但对黄某贫困的家庭来说,这笔钱就是他们全家的救命稻草。希望黄某能积极接受治疗,与癌症做斗争,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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