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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出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20-03-25 16:46:30

股权转让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除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到公司本身、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债务等情况,作为出让方,不能简单地认为股权转出去钱收回来就万事大吉。下面,我们来分析作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一些事项。

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合同

我国并无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求提供书面的转让依据备案,从而迫使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出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的约定:(1)转让股份数额;(2)价款;(3)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4)办理变更登记时间;(5)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6)违约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其约定应当真实反映公司债权债务情况,避免构成违约。

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而且,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认缴出资义务不会当然消灭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当然消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不得抽逃出资或侵占公司财物

可能有部分公司股东会想,公司是自己一手创办起来,公司所有财产也应当属自己所有,在转让股份之前,将公司所有财产转为个人所有理所当然。并非如此,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转化为股权,其出资或公司盈利则属于公司财产,未经合法手续将公司产财产转为个人所有,将面临重大风险。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点评:股权转让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却不能简单地按照买卖合同思路去处理。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只需考虑买卖双方的需求及交易方式,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除了这些,还需要考虑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涉甚多,应当谨慎处理。如果您有任何困惑或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张天虹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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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虹 律师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专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不良资产并购、新三板上市、公司法、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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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宗禄 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合同、房产、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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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谭宗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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