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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指南 |浅论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及合法降薪相关问题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20-03-26 12:39:04

疫情期间,百废待兴。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各地都已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最让企业老板和HR们烦恼的当属员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从目前公开的信息资料来看,众多大企业已纷纷开始行使“降薪自救”这一企业自治权。

[中国汽车市场进入第三年的销量下滑阶段,受惨淡的市场环境及疫情持续影响,上汽集团旗下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及技术中心将执行最新降薪方案,除绩效奖金大打折扣外,还取消了所有员工的休假补贴、书报券,并对高温补贴、技术中心服装费等进行了调整。]

[2月25日,声名显赫的投资组合淡马锡(净值3130亿新元)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实行工资限制措施”的通知,宣布所有员工4月开始冻薪,高管层的奖金减少5%-15%,高管层基本工资可自愿减少最多5%。]

[不久前,水滴公司正式复工,创始人兼CEO沈鹏发表全员内部信表示:春节期间高管们一致决定,自愿降薪20%,与公司共克时艰。]

可见,疫情之下,人人自危,大家都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然而,降薪真的这么简单吗?工资又该如何发放呢?下面笔者将逐条讨论企业HR们最关注的疫情期间员工薪酬问题,以期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共克时艰。

1.  春节结束至今,员工的工资究竟该如何发放?(仅以深圳市为例)

 

时间

定性

工资支付

1月31-2月1日

延长春节假期

未上班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上班的: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3日-2月9日

因政府疫情而采取紧急措施,属于“特殊假期”

未上班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上班的:如果是工作日,则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9日—复工日

停工停产期间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深圳)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如前图所示,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及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在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期间上班的员工,还应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上班的员工,如是工作日上班,则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是休息日,则参照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上班的标准支付报酬。(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值得探讨和分析的是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即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在前述规定的约束下,很多企业家和HR都倍感压力。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严重亏损,入不敷出,还要按劳动合同标准全额向员工支付工资?面对如此困境,该怎么办?

2.  停产停业结束后,企业全面复工以后,该如何采取通过系列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调整薪酬不是用人单位一纸通知就能解决的问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从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并得到书面确认方可实施。如果企业在未与员工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通知降薪,且对于降薪的标准也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属于不合法的强制降薪,将引发无穷后患。

前车之鉴当属知名零售品牌“名创优品”的降薪风波,名创优品的员工称,名创优品针对降薪制度向员工发出了倡议书,限期要求员工通过链接完成确认。而点进链接,却只有“同意”一个选项。这样高层拍脑袋决策的一言堂做法,让员工们纷纷表示:无法与企业“共克时艰”。名创优品也将面临声誉下降,人心涣散甚至与员工对簿公堂的商业及法律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如拟采取前述措施,需先行通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征求意见(注意保留《征求意见稿》);确定具体方案后,告知员工并与员工签署《薪资调整协议》等书面文件(或保留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员工方确认信息),以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企业陷入被动。

3.  如果员工不同意降薪,企业该怎么办?能否辞退拒绝降薪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同意降薪,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企业的相关制度中已明确或与员工签署的协议中已约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企业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或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则可视为企业与员工已协商一致。

丘吉尔曾说过:不要浪费一场好危机。走出疫情的严寒,既要讲求理性地适用法律法规,更需要感性地凝聚员工,共克时艰。我们鼓励合法合规的开源节流,更倡导公司内部沟通协商共谋出路。疫情必将过去,经济必定复苏,届时,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宝贵人力资源必将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驱动力。

更多关于疫情期间员工薪酬问题,欢迎咨询张天虹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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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虹 律师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专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不良资产并购、新三板上市、公司法、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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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诸佳欣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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